而就在此案例的前三日,大连保监局在2017年11月20日也进行了通报,国寿财险开发区支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费用事项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涉及金额6.81万元,处罚共计11万元。
另外,记者注意到,太平洋人寿也曾被通报要求整改。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通报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的相关问题,其中一条涉及产品费率厘定问题,银保监会表示,近期产品存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的问题,并单独提到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对产品费用的私自更改大多会出现在财险公司,因为每个公司投保的财险条款是可以商谈的,所以财险是一单一价;而寿险是固定的,是固定条款。
刘海峰律师则针对上述财险公司做法提醒到,消费者要区分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的区别,保险公司在保单以外修改协议,涉嫌规避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公平设置合同条款的法律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多家险企被点名侵犯消费者权益
因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被点名的公司不在少数,从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通报来看,中华财险、中融人寿保险、人保寿险也曾因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被点名。
4月16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违反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3月17日,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通报称,经查,2015年1月-2019年10月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
3月16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人保寿险经河北、成都等6家电销中心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银保监会对人保寿险共计罚款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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