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将迎最强监管 国家网信办征言:严禁点赞、交易等数据流量造假(2)

  意见稿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融易新媒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意见稿同时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针对直播刷粉丝数据、销售量刷单造假等问题,赵占领认为,主播粉丝量、交易数据等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决策,也影响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此外,由于直播带货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直播过程中泄露用户隐私信息,做出低俗举动、语言谩骂、人身攻击以及一系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意见稿也要求进行严格监管。

  意见稿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具体而言,意见稿明确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针对此,赵占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直播间运营者和营销人员作出了年龄界定是本次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直播营销平台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万物可播”时代,无论是直播营销平台,还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均应该严格落实监管意见,引导市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章标题:直播带货将迎最强监管 国家网信办征言:严禁点赞、交易等数据流量造假(2)

内容摘要:意见稿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 融易新媒体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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