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禁捕 共护长江

  □王易琨本报记者李辉

  今年7月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闻令而动,扎实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4.7万余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3.3万家次,撤除违规店招、店牌1978个,督促下架非法网络交易信息734条,查办案件102件,查获无合法来源水产品319.8公斤,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该局面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天下布衣徽菜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天下布衣徽菜馆菜名竹签印有“长江野生鱼”等字样。经查,该店在实际并没有江鱼、江鲜销售情况下,明知广告宣传不得使用“长江鱼”等字样,仍使用“长江野生鱼”等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此举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庆市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鑫酒楼发布虚假广告案

  8月26日,安庆市宿松县市场监管局对宿松县石鑫酒楼开展检查。经查,该酒楼经营者为招揽生意,分别于今年7月19日、8月11日、8月14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野生甲鱼广告,至案发前并未实际收购、销售野生甲鱼。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某水产批发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案

  8月19日,安庆市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鲁某水产批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招牌标有“野生甲鱼、黄鳝、龙虾、螃蟹、牛蛙等各类水产品”字样。经查,该店实际只从事龙虾、黄鳝收购及零售,且均从养殖户处购进,宣传“野生”是为招揽生意,同时该店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四、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8月18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检查发现屯溪区前园南路某酒店以“长江华鱼”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并加工经营。经查,该酒店为吸引顾客,将采购的淡水养殖大口鲶鱼称为“长江华鱼”进行销售,并通过广告牌、菜品标签等进行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该酒店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五、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苏湾镇苏湾农贸市场服务部涉嫌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义务案

  7月1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巢湖市苏湾镇农贸市场服务部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未查验销售者进货凭证等。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8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该服务部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六、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馆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9月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花山区蓬莱路某饭馆内菜品标签标有“江杂”、“江白条”和“长江鱼”字样。经查,该饭馆为提高销量,宣传其经营的水产菜品来自长江,至案发前实际并未收购、销售长江江鱼。该饭店行为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七、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9月9日,融易新媒体,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泉路某超市涉嫌利用长江鱼进行虚假宣传。经查,该超市利用电子屏广告宣传所售鲫鱼为“长江鲫鱼”,同时树立广告牌介绍“中华鲟”及“长期食用鲟肉,对久治不愈的腰痛、胃病和脱发等具有显著疗效”等涉嫌虚假宣传内容。该超市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八、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瑞贤居餐饮店为违法出售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案

  4月1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北瑞贤居餐饮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3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鲵(“娃娃鱼”活体)。经查,涉案大鲵系另一经营者况某放置该店对外销售,淮北瑞贤居餐饮店提供场所和水箱供其使用。况某涉嫌未经批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该线索已移送淮北市农业农村局。淮北瑞贤居餐饮店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文章标题:10年禁捕 共护长江

内容摘要:案例六、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馆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9月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花山区蓬莱路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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