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租房后反悔想解约,聊天记录成证据

核心提示: 记者从济南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微信协议案”,通过微信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济南中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微信协议案”

记者从济南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微信协议案”,通过微信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5月,刘强(化名)租赁济南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东(化名)通过微信向刘强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强当天未予回应。次日,王东又向刘强发送了该房屋租赁协议,刘强随即向王东发送微信语音消息称:“王总王总,我看到了,好,谢谢你,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事后,刘强通过微信向王东转账支付了5000元租赁押金。

同年6月份,酒店向刘强出具了5000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强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7月19日,酒店将5000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强。

“我交了房租,可(酒店)不跟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经营造成极大风险。”刘强思来想去觉得不安,跟酒店协商要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同年7月31日,刘强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强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东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5000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东向刘强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根据双方达成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条款,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剩余房租。现刘强单方要求提前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酒店可以不退还刘强剩余房租,因此,刘强主张酒店返还5万元租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刘强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生活日报 首席记者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