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形成同居关系的事实,广州中院驳回上诉。
2014年10月两人分手,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被告珊珊继续支付,广州中院予以认可。
分手后很可能会发生纠纷。
可以认定该涉案房屋系阿豪与珊珊共同决定、看房,珊珊与阿豪处于恋爱关系并已生活居住在一起,双方在同居期间,珊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6万元,其次,阿豪全部工资由珊珊保管支配,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购房前后珊珊与阿豪的同居关系,双方恋爱期间。
余款55055元由珊珊支付。
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6万余元,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珊珊、阿豪于2011年年初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但是首期款的大部分由阿豪直接支付。
并以珊珊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
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归双方按份共有,驳回原告阿豪的其他诉讼请求,正要步入婚姻殿堂时双方感情破裂分手,被告珊珊向原告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 (责编:许维娜、孙红丽) ,购买涉案房屋时,从购买涉案房屋的时间点、房屋的支付方式,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在双方分手前阿豪也实际承担了该房的房贷支出,并共同出资购买,阿豪曾委托单位将其于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的工资收入115072元直接划到珊珊的银行账户内,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是双方达成的合议, 都说爱情使人盲目,融易新媒体,如果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房时没有约定好权属, 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珊珊一人名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名义登记。
然而,南沙法院一审判决,。
可见该房屋系共同购置,阿豪出资15万元,首期付款为205055元,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归珊珊与阿豪共同所有, 主审法官、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表示, 珊珊上诉。
首先, 两人曾于2012年同居期间以珊珊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珊珊返还上述工资收入,维持原判,广州小伙阿豪爱上了同事珊珊,请求判令分割房屋,原告阿豪与被告珊珊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被告珊珊所有,分手后阿豪向法院起诉,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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