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成军说:“这个问题不只是这个楼盘有。当资金紧张时,一些开发商就会用假购房、假按揭的方法套取银行资金,拿着银行的钱继续搞开发。”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调研员黄文裕说:“大部分房产登记是在1998、1999年,那个时候我们的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开发商直接来办理房产登记就行,当时没有认真核对购房者的身份信息,也没有审查购房款。”
回迁户反映:
土地出让“兜底条款”有争议,开发商扯皮,回迁户利益受影响
采访调查中,还有一个群体——来自升平地块的32户回迁户,被安置入住到穗京地块上的穗龙花园小区。后来,这两个地块合二为一,先后通过政府无偿收回再招拍挂、司法拍卖两种方式,均归中惠公司开发建设。就在这种变更、转让过程中,32户回迁户到底该向谁伸张权利,成了“一团乱麻”。
据回迁户毕招(化名)介绍,1995年5月,广州市有关部门批准升平地块一期工程,涉及75户拆迁安置。其中32户选择产权置换,并于2000年回迁到穗龙花园小区。此后,升平地块再没有拆迁,整个地块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广州市政府无偿收回并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公开挂牌出让。
2006年2月,中惠公司成功竞得该地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时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中惠公司签订国土出让合同,其中注明一条特殊条款:“本合同项下,乙方需负责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地块需拆面积约为9885平方米。此面积是档案查册统计数据,并不是实际拆迁补偿安置的数据,在拆迁过程中仍按实际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补偿安置。”对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李月华表示,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目的是确保该地块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
然而对于这条“兜底条款”,不同主体有不同主张,开发商之间也是相互推责。据毕招介绍,他们曾经找升平公司,却发现已“吊销”执照了;找穗京公司,后者始终表示,应以出让合同及其特殊条款为依据,中惠公司应“负责全部补偿安置”,况且自身的穗京地块已被司法拍卖,应找法院、国土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2017年以来,32户回迁户多次起诉中惠公司,被法院一一驳回,认为升平公司已安置,“理应为其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与此同时,中惠公司还以2006年40号《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许可范围为由,认为32户回迁户不在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实际范围”内;以2011年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出具的拆迁结案证明为由,认为“结案”就证明无须对32户回迁户负责……
然而,一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莫某某是升平地块的拆迁户,并约定由升平公司定期支付临时搬迁补助费用,后来升平公司不再支付。莫某某将中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惠公司继续支付并安置房产,法院最终判决莫某某胜诉。“我们的房子都是升平公司拆的,为什么判决结果不一样呢?”毕招说。
采访调查中,多名回迁户对广州市拆迁办的“拆迁结案证明”提出异议,同时期盼有关部门早日对出让合同特殊条款中的“实际范围”“全部补偿安置”作出权威说明,明确主体责任,“别再让我们和开发商陷入无休止的口水仗。”
职能部门回应:
中惠公司应承担责任,其20套房屋已被限制销售
带着回迁户的疑惑,记者向有关部门进一步求证。首先,对于为什么升平公司负责的回迁户会安置到穗京公司建设的回迁楼,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麦慧民给出了解释:升平公司实际上也是穗京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彼此之间的业务衔接是正常的,相关部门也是知情的。
据了解,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时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5月限制了中惠公司开发楼盘——中惠雅苑一期的20套房屋销售。对此,李月华、麦慧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解释:32户回迁户并不属于出让合同中“地块需拆面积约为9885平方米”的实际范围内,但是只要在升平地块上,中惠公司都应依照合同承担责任。
此后,中惠公司向广东省住建厅提请行政复议,要求解锁20套房屋,诉求被驳回。此外,广东省住建厅《驳回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还载明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时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答复意见:由于该地块存在前后两次出让,就已经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已安置未办理产权的业主,并不能反映在2006年40号拆迁许可范围内。因此,除了完成拆迁公告范围内所有房屋补偿安置,还应解决整体地块内的其他业主的补偿安置问题。
最新进展:
市政府表示,回迁户是无辜的,要举一反三推动类似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