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人:长沙金茂梅溪湖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
投诉人购买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8栋3603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精装房交付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投诉人的正常生活使用。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投诉人开发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8栋3603房,双方约定2019年3月31日前交付该房屋,但拖延一年半有余,至今仍无法交房。
2018年12月30日投诉人在涉案商品房内初步查验时,发现预交付的房屋内部存在多处装修质量问题,当场在《长沙金茂府快修单》上罗列了19处需要整修的项目清单。被投诉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之前会整改到位。
2019年4月20日、同年5月19日、6月29日被投诉人三次通知投诉人验收。投诉人经过多次验收,发现客餐厅、次卫生间大理石地板砖开裂问题一直未整修,甚至出现地板裂纹增加,且开裂面积越来越大,裂纹越来越明显的情况;卧室浴缸钢架支撑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室内新风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2019年12月17日,由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沪华碧[2019]质鉴字第381号)第六条“分析说明”中明确载明:
1、通过对新风系统的检测可知,该房屋内新风系统电机损坏无法正常开启,对新风系统安装进行检查,主卧室的送风软管存在卷曲现象,卷曲会导致送风阻力增大,降低送风量,不符合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第“6.6风管设计”、不符合GB/T50243-2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3.5的要求。
通过上述鉴定结论可知,该新风系统的设计、安装等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必将影响投诉人对该设备的正常使用。
2、通过对房间内大理石地砖检查可知,房屋内大理石地砖存在明显裂纹,裂纹长度均超过10mm的有问题的地砖占全部地砖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不符合GB/T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内6.3.8“板块应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缺陷”的要求,且客厅通道的4块地砖表面有裂纹且下方存在空鼓。
通过上述鉴定结论可知,大理石地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非开发商所称的为“内在纹路”,不仅会影响到投诉人目前的正常使用,如果在之后的数年内地砖开裂越来越严重,出现掉角、缺棱等情况,不仅会严重影响投诉人的正常使用,而且届时如果需要更换地砖,则投诉人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且不得不把所有客餐厅家具全部搬离后施工,必将给投诉人的生活造成极为不便的被动情况。
3、被投诉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建筑、安装原材料、设备及配件产品进场验收记录》对浴缸支架的描述为“镀锌方管、40×40×0.7-2.0”;浴缸支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有硫酸铜试验连续侵泡5次(60秒/次)完好、样棒试验通畅无障碍、表层质量均匀平整、锌层质量≥280g/㎡等相关要求。然而,鉴定机构对浴缸支架的检查发现,房屋主卧室浴缸支架为角钢和方矩管,其中方矩管的尺寸为40mm×20mm,不符合《建筑、安装原材料、设备及配件产品进场验收记录》,且浴缸支架的锌层厚度小于39.21um,不符合质量要求。
投诉人有理由怀疑被投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非法牟利,擅自调换了浴缸支架材料,以次充好,这种情况必将给投诉人的使用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综上,投诉人认为与被投诉人之间既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是“符合约定的精装房”,那么被投诉人就理应按时向投诉人交付符合质量约定的、可以“拎包入住”的“精装房”,但通过《质量鉴定报告》可知,时至今日,被投诉人仍未将房屋内的装修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并向投诉人交付合格房屋,经投诉人多次与被投诉人协商,被投诉人不但不愿意就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彻底返工整修,更换开裂有问题的地砖,反而一再敷衍投诉人,只对部分开裂地砖进行表面修补(该修补行为毫无现实意义,前几次修补的老裂缝仍然在不断扩大),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更过分的是其伪造房屋收房表,坚称投诉人已经收楼,称房屋内的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居住。投诉人无奈向贵单位投诉,请求贵单位对投诉人所反映的事实予以核实,并介入此事的处理,依法依规维护投诉人:1、要求开发商更换有问题的地砖和支架。2、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投诉人支付逾期交房的赔偿金的合法权益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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