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环保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环保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 征求意见稿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机动车信息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销售、租赁、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记录,融易新媒体, 征求意见稿提出,拒不召回的,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环保缺陷,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
,也是保护环境的务实举措,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信息追溯管理制度,我国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将细化完善, 按照征求意见稿,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生产、进口企业(统称生产者)是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主体,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应当主动召回,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对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的缺陷机动车产品,对未消除环保缺陷的机动车,应当制定召回计划, 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经营者,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生产者应主动召回,并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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