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以和解告终,雷沃重工承诺停产停售召回涉事正三轮摩托车
市场有需求,企业就可生产销售问题车辆?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提起的首例消费公益诉讼案以和解告终,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承诺立即停产、停售、并召回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已公告撤销车型的车辆。这是记者今天从中消协在京举行的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上获悉的。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前,有观点认为,雷沃重工之所以生产销售问题车辆,是为了适应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对此,多位与会专家表示,强制性标准的制订不仅要看需求,更要确保安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会威胁和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利;损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权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对此,雷沃重工表示,在公益诉讼案件发生后,已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全面停止超标正三轮摩托车的生产和销售,并在中消协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障及企业生产经营合规完善工作,在行业内率先实现不合规产品零生产、零销售。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则表示,此次公益诉讼,中消协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这具有重要意义:最大程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有利于规范和治理行业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
问题车辆数量大、范围广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更名为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仅有驾驶员座位的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此后,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对相关线索进行研究论证,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取证。有关证据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上获悉,经雷沃重工自查,雷沃重工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尺寸超标车型车辆31085台,已经售26959台。查出生产已被工信部撤销的车型车辆909台,其中已经销售870台。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公益诉讼,提出雷沃重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等诉讼请求。
标准落后于消费者需求?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中消协此次公益诉讼依据的是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安全技术性法规,该规定最初于1987年制订,2004版、2012版又经两次修订,但外廓尺寸没有调整,一直沿用1997版标准,这滞后于消费者实际需求。
雷沃重工方面此前也表示,公司部分型号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车体长度、车重等指标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主要是为了迎合农村消费者多拉货物的需求。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确实有部分消费者愿意购买这种车身更长的车辆,以便能拉更多东西。
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原教授刘建军对记者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订不仅要看需求,更要确保安全。此外,还要考虑国家这方面的产业政策,任何一种类交通工具都有它适用的范围。增加尺寸以后,正三轮摩托车的结构参数特别是重心结构参数对它的制动性和操纵稳定性都会带来极其敏感的影响,会加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
“这些车往往没有保险,出了事故之后,经济损失非常大。”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补充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表示,不是标准滞后,而是强制性标准更要考虑公众利益、公众生命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严肃性,一定要遵守,否则就要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的,可以称之为缺陷产品,而缺陷产品企业应当召回。
违规生产是行业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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