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顺发汽运公司将我购买的车辆卖给他人

内容:内容:诉讼人:文世兴,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松木塘镇竹山村。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顺发汽运公司胡爱民等人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2,融易新媒体,依法裁决顺发汽运公司胡爱民等人返还本人246500元并按月利息2%的标准赔偿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利息损失共计150000元,总计返还本人3965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上二手车网顺发汽运公司胡爱民,经洽谈约定到顺发汽运公司购买一台半挂牵引车。2017年2月10日双方见面口头达成协议,购买一台红色解放牌半挂牵引车和一台中集牌40立方水泥罐车,车牌号码分别为:赣C49932和赣C4542挂。价格总计为52.48万元,以按揭方式购买,首付156500元(含购车款156500元,保险,26000元,税费,双方对此确认,25000元,上牌费3000元),剩余车款按揭分期支付,本人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提车手续,并陆续向顺发汽运公司胡爱民支付了车辆按揭款64000元,后被顺发汽运公司单方要求提高车价。2017年7月顺发公司扣车未成,同年8月趁我不在擅自强行扣走车辆,并将车辆出卖给他人,我多次要求返还车辆,顺发公司彭卫国等人一直不予理睬。现因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本人为购车四处借债,现钱财二空,家庭陷入困境,妻离子散,催债不停,我也看不到人生希望,感觉己毫无人生意义,顺发公司的犯罪行为对我的损害巨大。综上所述,顺发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售车为名义,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我巨额财物,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顺发公司的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顺发公司依法应予赔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有关部门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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