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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一中院再次提起上诉。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5年11月2日,特变新能以梁某试用期考核不达标、未达到岗位基本要求、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另外几项诉讼请求,[金融棱镜网],梁某在仲裁阶段的请求为确认之诉,与本案所主张的给付之诉非同类请求,上述请求均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亦不予受理。裁定驳回梁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特变新能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经此前一、二审法院判决,已认定特变新能以梁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融易新媒体,判决撤销特变新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特变新能补发相应工资。故梁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已经法院实体处理,其再次起诉主张,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特变新能与梁某于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撤销特变新能关于2015年11月2日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特变新能与梁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判决特变新能支付梁某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工资12.78万元、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12万元,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绩效工资3.57万元、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工资18.75万元,共计47.1万元。

  梁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特变新能2015年11月2日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实体不法解除;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共21个月平均工资与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49.55万元;2016年4月至12月9个月工资增长部分8.43万元;确认2017年1月至12月的12个月工资增长部分12万元,共计307.53万元。判决书中并未公布仲裁结果,但梁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5年5月4日,梁某与特变新能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5月3日的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梁某在国际业务岗位从事营销工作,月工资标准为6.25万元。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特变电工控股的港股公司新特能源子公司特变新能一员工在签订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以考核不达标为由被解约,经两审后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两年后再次起诉公司。因重复起诉和前置仲裁程序问题,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这已判决结果梁某提出了上诉。2017年2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梁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张,其以梁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以梁某的岗位和职责已被他人取代为由主张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梁某表示同意到国际业务部其他岗位工作,故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具备可以继续履行的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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