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今日最新实时新闻: 天壕环境收购交易对手方3人吃监管函 未付现金补偿款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 取的措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 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 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特此函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019年4月24日,天壕环境披露了关于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实现经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402.04万元、-2468.21万元、-1774.71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

  2016年4月6日,天壕环境发布了关于华盛燃气收购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公告显示,天壕环境的全资子公司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华盛燃气”)与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正茂”)、廊坊市邦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廊坊邦成”)、廊坊市帝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廊坊帝银”)、自然人关雅薇、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华盛燃气使用自有资金2.04亿元收购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简称“霸州正茂”)51%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华盛燃气将成为霸州正茂的控股股东。

  你们作为天壕环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11.11.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关于对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40号)

  2020 年 3 月 24 日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 今日,天壕环境(300332.SZ)披露了《关于对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的监管函》。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作为天壕环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因未支付现金补偿款,违反了此前作出的承诺,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鲁正信评报字(2016)第0030号”),霸州正茂100%股权估值为4.15亿元,交易双方参考评估值经协商确认本次51%股权交易价格为2.04亿元。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

 天壕环境收购交易对手方3人吃监管函 未付现金补偿款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合计应向华盛燃气无偿转让霸州正茂49%股权及支付1.87亿元业绩补偿款,[金融棱镜网],融易新媒体,其中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应当分别按照5%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然而截至监管函出具日,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仍未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违反了此前作出的承诺。

 文章标题:_今日最新实时新闻: 天壕环境收购交易对手方3人吃监管函 未付现金补偿款,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channel/93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