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曝光: 东方财富子公司投顾业务三项违规 被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融易新媒体,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东方财富研究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2020年1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网财经2月2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关于对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研究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据天眼查显示,东方财富研究所由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A股;东方财富;证券代码:300059)100%控股。

  经查,东方财富研究所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未与个别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三是对客户进行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四是内部控制不健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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