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辉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第8.5.7的规定。深交所要求辉丰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20年1月6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第8.5.7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20年1月6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以下为原文: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辉丰股份成立于1989年5月26日,注册资本15.08亿元,于2010年11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仲汉根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仲汉根持股6.37亿股,持股比例42.23%。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杨金兰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为辉丰股份全资子公司。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 ,你公司全资子江苏辉丰石化有限部分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导致你公司2016 年报虚增营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同时,融易新媒体,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深交所网站近日公布的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显示,经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002496.SZ)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部分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导致辉丰股份2016年报虚增营收入3.0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亿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78亿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5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亿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亿元。
中小板监管函【 2019 】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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