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13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海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众华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众华资产受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海投资)委托,对上海海盛上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海盛上寿)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评估报告。海南证监局对众华资产出具《上海海盛上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8〕第0265号)事项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众华资产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依据不充分
(一)市场法中未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的依据不充分。
评估说明称“目前国内租赁行业上市公司较多,与目标企业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等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较易获取,故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但评估过程中又称“在剔除了华铁科技后仅剩2家A股可比公司,样本数量过少,……,故未选用A股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与上述理由相矛盾。
评估底稿中未见不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具体原因,在评估过程中众华资产仅通过搜索挂牌项目以及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而非所有产权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进行搜索样本,从而得出样本数量有限结论的依据不充分。
(二)市场法评估中未对可比公司市场价格公允性予以关注。
评估说明显示在计算市净率(P/B)指标时众华资产选取了新三板可比公司评估基准日当日的收盘价作为市场价格,未充分考虑可比公司收盘价波动性较大且成交量较小的情况,评估底稿中未见对选取评估基准日当日收盘价作为市场价格的理由及对该市场价格公允性予以充分关注的记录,融易新媒体,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
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7)》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7)》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评估底稿存在错漏
(一)部分评估底稿实际对应的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不符。
评估报告的附件以及部分评估底稿中相关明细表等材料对应的基准日均为2017年10月31日,与该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不符。
(二)评估项目审核与风险评价方面评估底稿不完整。
评估底稿中未对评估报告三级审核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打印归档。评估底稿《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级审核评分表》《评估项目风险评价表》等未见相关人员签字。
(三)评估底稿中未见可比指标筛选过程。
评估说明显示在市场法评估过程中选取了可比指标对可比公司的市净率(P/B)进行修正,但评估底稿中未见对可比指标进行筛选的过程及确定可比指标的分析理由。
(四)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评估底稿未归档。
评估说明称“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5,329,976.01元,共5项。经核实相关资料和账面记录等,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评估底稿中未见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评估底稿。
(五)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部分评估底稿未归档。
2017年审计报告中对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在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对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未确认相关评估风险损失,评估说明称“经核实,该项资产收回有保障,未发现有减值可能”、“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款项无法收回”,但评估底稿中未见相关核实或分析、证据等内容。
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2017)》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众华资产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2017)》《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经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2019年10月24日,众华资产收青海证监局警示函,因在执业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评估项目存2宗违规。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7号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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