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违法提前确认投资收益 4名高管遭市场禁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显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通”,600830.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3月,瑞龙7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2016年5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虚构融资租赁业务,将3550万元以支付融资租赁款的形式转至开泰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瑞龙7号的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1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资金转回香溢租赁以掩盖此前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2016年6月,君证1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也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嗣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补充协议,香溢融通出具承诺函,对剩余转让款和约定收益进行担保。2017年7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2606万元转至超宏投资和九牛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证1号的差额补足义务。  

  2.刘正线自述其对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刘正线在知悉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事项后,未能履行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香溢融通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刘正线自述其对履行瑞龙7号的差额补足义务在职权范围内无法阻止以及只是被动参与了履行君证1号差额补足义务,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刘正线及其代理人也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刘正线履行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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