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 被罚60万高管被市场禁入

  2016年至2018年,在银河集团总裁姚某平的组织安排下,唐新林、徐宏军陆续在有关担保协议上签章,由银河生物及子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30万元。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123,930万元、8,50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4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2019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一、对潘琦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4月修订)》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9条、第10.2.10条规定,银河生物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8. 对蔡琼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徐宏军、唐新林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5. 对叶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新浪财经讯 6月10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对银河生物、潘琦、徐宏军等12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朱洪彬在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总裁,在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任职期间,朱洪彬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6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宋海峰在2017年5月至9月担任银河生物副总裁,从2017年9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任职期间,宋海峰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7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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