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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爆料:群主请注意!微信群疫情谣言不止 多名群主纵容疫情谣言被约谈

2020-02-05 03:41:47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全国多地区发生,随着病情的扩散,一些民众出现恐慌情绪,与恐慌情绪伴随出现的各类谣...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治理需要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健全完善舆论监督、社会评议、举报投诉等手段,不断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建良好网络生态。

也就是说,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间,需要适度监管,群主也不是“闲差”,也应积极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纵容疫情谣言 多名群主被约谈

因微信群里出现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已有多名群主被约谈、批评。

1月26日,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网信办和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某单位微信群中有人散布疫情谣言。经查,违法嫌疑人王某于当日晚19时11分,用其妻子的手机将内容为“王目村已经有一个确认而且死亡的,一定要重视,我们村已经封路了”的不实信息发送到其妻子单位的微信群中,造成恶劣影响。王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上午,威县网信办依法依规约谈了在某微信群群成员散布疫情谣言而未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群主王某某,县网信办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提出严肃批评。

1月26日,贵州省遵义道真籍居民韩某某在微信群“乐享道真福利群3”内散布疫情谣言,后被群成员韩某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内,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民警对韩某某进行了教育训诫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对韩某和“乐享道真福利群3”群主姚某进行了训诫。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这些情况下,群主可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群组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之后,重点规范的是群组信息内容服务和群组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的是群组服务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责任义务,对其处罚只能限于停止相关群组服务的程度。不可能像违反了法律,比如违反了刑法的群主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的处罚。

《规定》出台后,不少人认为群主要管好、打理好自己的群,否则便可能因为群里其他成员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样理解没错,但如果理解成在任何情况下群主都需为群里其他成员的违法信息传播行为负责是没有根据的。

其实在一些情况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责的。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发现有情况后及时向平台投诉等都可免责。《规定》不会不区分群主是否尽到注意或投诉义务,就让群主负责。它只是强调了一个基本事实,即谁建群谁就应当管理好这个群,谁就应当保持警惕,以避免违法情况出现。简言之,群主作为群的管理员,应该维护好群里的秩序,不要让不法信息、违法行为群里泛滥,出现了问题要及时管理、报告。

《规定》明确,群主有义务管好因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解决自己某些方面的问题而组建的群组。群组一旦出现违法情况,群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履行不同的注意义务,并且在履行义务不当或应当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规定》载明的责任。

再次强调!微信群里这些信息不能发

互联网不法外之地,散布谣言或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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