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了温江金马镇的“东原·西岸”销售中心,并找到了当初为巫女士办理购房手续,协助其完成支付的这名销售人员王先生。对于巫女士,王先生称的确是自己的客户,对于“服务费”问题,他则回应并不清楚。随后,叫来了现场另一名男性工作人员。
对于记者关于巫女士购房过程中的“服务费”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将与客户本人沟通,其余问题需要接到公司通知才能回答。当记者问到,“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开发商之间是何关系时,该男子表示“我怎么知道这是个什么公司”。
关于“服务费”,红星新闻记者与该男子进一步对话内容如下:
“收费是你们带她(巫女士)去交的吧?”
“财务室交的啊。”
“服务费也是在财务室交的?”
“这个应该是吧,都是。”
“但盖章和开发商的章不一样啊”
“这个,我们当时……我们这边也不太清楚。”
接着,红星新闻记者提出,希望对方能够对为什么要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内容如何,服务了什么等问题进行回答时,该男子则表示,需要联系“知情人”才能回答,要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当问到当初是由王先生带着巫女士进行的办理,难道不知情吗?该男子及王先生两人则先后表示:“我们只是按照我们公司销售正常的流程走的。”
“那流程中是否有交服务费的流程呢?”记者问。对此,两人则均未予以正面回答。
走出销售中心,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到了“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几番尝试后,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对方称是公司财务,公司与“东原·西岸”有合作,而对于“服务费”具体详情,她则表示不清楚,随后挂断了电话。
最后,红星新闻记者又通过巫女士提供的电话联系上开发商一名责任人,其表示目前未在售楼部,但已经与巫女士进行了联系,同时称将与巫女士孩子联系沟通处理,不需媒体参与。而对于“服务费”的详情,该负责人称暂无法向记者说明,“我要先了解才知道。”
律师说法
“服务费”涉嫌违规违法
购房者可主张退还
“此案与我正在代理的双流某楼盘的案子极度相似。”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军介绍,在巫女士购买商铺的过程中,从票据合同来看,所支付费用分别支付给了开发商“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前者为合同约定的房款,后者为“服务费”,又都是在售楼部财务室进行的支付,两家公司必然是有联系的,后者应该是代销角色,系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实质为中介性质。
张小军介绍,现实中房地产经纪公司一般会让购房者签订高于开发商实际销售额的认购书,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产经纪公司则向购房者收取所谓的“顾问费”或“工程款”等,账目上则并不会载入合同。而购房者多少则会在认购过程中被误导或被隐瞒欺骗。
张小军认为,在此案中,如果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购房者、收取“服务费”、“工程款”,首先涉嫌违法。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关于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规定,即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服务费’、‘工程款’的做法,也违反部门规章。”张小军说,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