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某涉嫌不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被金寨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据悉,融易新媒体,2018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肖某某擅自在位于金寨县燕子河镇麒麟河村转春组自家玉米地附近以及郑某某家附近山场下夹子、钢丝套子,猎捕野鸡等野生动物,不法捕猎到4只野鸡,并将其中1只食用,另3只杀害后以每只80元卖给郑某某,得款240元。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猎捕并卖给郑某某的3只野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经金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肖某某因不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外,被告人肖某某赔偿国家补偿费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某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已缴纳)。
原标题:金寨一男子偷猎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终被法律严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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