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李某涛、罗某艳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均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撤销前罪的(2017)皖01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罗某艳犯容留卖淫罪,融易新媒体,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标题:巢湖一小区这几人不仅容留卖淫,还提供站岗、放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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