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五菱面包车经过太和县**镇**村****加油站附近时遇见孤身一人、徒步离家出走的智障患者宋某某(1989年9月1日出生),经短暂交流后,王某某下车将宋某某抱至车上并就近对宋某某实施二次奸淫。后,王某某开车带宋某某至附近的**加油站扫码付钱买水后,任宋某某独自离开。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太和县**镇**村村民王某甲(1940年12月3日出生)外出寻找其孙子过程中,遇见驾驶五菱面包车经过的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王某甲寻找其孙子为名骗取王某甲信任后,用车将王某甲拉至**镇**庄村***国道西侧的一片树林里,在车上对年近80周岁的老年人王某甲实施一次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卫生纸团及医护人员提取的阴擦物;
2.书证: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车辆检查笔录、王某甲等人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4.物证鉴定意见;
5.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丙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视听资料:民警所调取的**加油站视频监控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手段,奸淫一名智障型妇女,又利用暴力手段,强行和一名年近80岁的老年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供述其基本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如实坦白罪行,建议以强奸罪判刑其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标题: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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