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融合教育。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入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幼儿园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从今天(9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原标题:教育部拟规定幼儿园不得向学前儿童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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