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小雪与小飞的一顿操作开始了……
2019年6月25日,小雪与小飞达成婚内协议,约定A房屋归小飞所有。同日,小雪与小飞办理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将A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小飞名下。
办完手续后,小雪与小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A房屋归小飞所有。而没过多久,小雪与小飞又复婚。这样一来,A房屋变成了小飞的婚前财产,看似与小雪母亲再也没有任何关系了。其间,小飞持产权证更换了A房屋门锁,与小雪再次搬入了A房屋,小雪母亲被迫迁出A房屋。
小雪父亲知道后,觉得小雪与小飞的转让行为损害了其对前妻及女儿进行扶养、扶助的权利,故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
一、小雪父亲对小雪的赠与是否附有容小雪母亲居住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小雪父亲全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雪名下,系对小雪的赠与。
经法院查明,小雪父亲为小雪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一是将房屋赠与小雪,二是涉案房屋由小雪与母亲共同居住;涉案房屋交付后,小雪母亲参与涉案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并先于小雪入住涉案房屋,小雪当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小雪与母亲共同居住产生矛盾后,小雪曾与母亲协商安排其他房屋供其居住,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小雪父亲主张其为小雪购买涉案房屋时即告知小雪涉案房屋应给小雪母亲居住的意见更具真实性,故法院认定小雪父亲对小雪的赠与附有容小雪母亲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义务,小雪应当履行该义务。
二、小雪与小飞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雪与小飞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将涉案房屋由小雪名下变更登记至小飞名下,使其母亲迁出涉案房屋,转移家庭矛盾,意图使用法律手段规避道德风险,采用了不当的矛盾解决方式,不应被提倡。换言之,即便小雪父亲赠与涉案房屋时不附有容小雪母亲居住的义务,小雪与小飞作为子女,也应当善待和接纳其母亲居住。
虽然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支配物权应尊重意志自由;但这种自由应当有所限度,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小雪与小飞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所隐藏的目的是为了使其母亲迁出,既损害了其母亲的居住权,更不为社会公众道德评价体系所接受。
综上,法院认定小雪与小飞就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小雪、小飞应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恢复登记至小雪名下。关于小雪、小飞与小雪父亲、小雪母亲之间客观存在的家庭矛盾,法院建议各方积极面对、坦诚相待、换位思考、妥善化解,以期回归和睦、融洽的家庭氛围。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
一、被告小雪与被告小飞关于A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被告小雪、被告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负责将A房屋的不动产权由被告小飞名下恢复登记至被告小雪名下。
对话法官
本案看似是关于房屋转让行为效力的法律认定问题,背后则隐藏了小雪、小飞与小雪的父母之间复杂的家庭矛盾。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小雪与小飞看似使用了合法方式,通过婚内协议、产权过户、离婚协议等一系列手段将A房屋转化为小飞的财产,进而达到迫使母亲迁出的目的,但这一系列行为典型地违背公序良俗,也侵害了小雪母亲的居住权。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小雪的母亲是否享有对A房屋的居住权,小雪和小飞作为子女也应当善待和接纳母亲居住;其二人此举有违“老吾老”之中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不仅不能缓解家庭矛盾,反而激化家庭矛盾,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每一个人在面对家庭矛盾时,都应该坦诚相待、用心感化,家庭成员之间血浓于水的情感才是解决家庭纠纷的“万能钥匙”!
(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原标题:女儿为赶走母亲将房产过户给丈夫,法院判决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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