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赵某认为其车辆正常停靠在停车位中,被告宋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砸中了原告的车辆,造成了原告车辆的损坏,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但整栋楼只有22楼的被告家的窗户玻璃是缺失的,排除了其他住户侵权的可能。被告否认其家窗户砸坏原告车辆的事实,辩称其长期不在这处房屋居住,对窗户玻璃的坠落没有过错,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车辆的损坏是由被告家窗户坠落导致的,所以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落窗户玻璃造成赵某的损失,窗户的主人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叶明奇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物件致害责任应为过错推定,即受害者只要证明受到物件侵害的事实,则推定物件所有人等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所有人等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叶明奇认为,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的充分保护,明确了物件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提高了高层建筑下的安全系数,还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原标题:高楼物件“被动”坠落,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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