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融易新媒体,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四)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9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同时废止。
文章标题:【最新头条资讯:《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获批!6月1日起施行 违法这些规定将受罚(3)】 内容摘要:(四)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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