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省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设区的市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省级预警,督导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副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省电力公司适时做好全省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拆迁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指导各市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为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加强对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省应急厅负责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防范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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