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一期)(2)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名为《XXXX中心:5000元预约市中心黄金珠宝商铺房东》的文章,内容含有“5年内10万变100万 100万变1000万 5000元预约市中心黄金珠宝商铺房东”等字样的广告图片,还发布有名为《XXXX中心总价30万元起5000元预约火热进行中》的文章,内容含有“总价30万起 租金前景超1000元/㎡ 当品牌珠宝商的房东 5000元预约火热进行中”等字样的广告图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涉案房地产广告含有明显的“升值”、“投资回报”承诺,吸引诱导公众投资房地产,不仅与我国宏观政策相悖,也不符合房地产价格随实际供求关系变化的客观市场规律。

七、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营APP会员中心首页宣传“免广告”,点击有“广告屏蔽。无广告推送,静静享受属于你的音乐时光”的文字内容。实际上,用户在购买豪华VIP会员后,会为其屏蔽所有对外销售的商业广告以及播放页面直播间广告,但本APP有关活动、产品的宣发和公益广告不在屏蔽范围之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融易新媒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000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涉案广告以“免广告”为卖点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却没有明示免广告的具体范围,表述不够客观、全面,没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发生误解。

八、友康恒业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MT0301-8病毒采样管 定制采样液1-6ml”,在网页中发布有“3.应用病毒保存液可常温保存的专利技术,采样后对样本中的霉菌抑制效果更好”的文字表述,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000元。

案件点评:《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一方面,可以防止毫无根据谎称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发生,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文章标题: 北京市海淀区公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一期)(2)

内容摘要: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名为《XXXX中心:5000元预约市中心黄金珠宝商铺房东》的文章,内容含有“5年内10万变100万 100万变1000万 5000元预约市中心黄金珠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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