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即将到来的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紧密围绕“守护安全畅通消费”主题,公布2020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处罚12000元案入选。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建兰路市场监管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12315分派的举报单,举报位于兰州七里河兰州某有限公司,融易新媒体,在其公司网站发布“世界范围内没有其他同类企业能提供同样的市场效率和速度”的文字广告,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请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举报人所提供的网页进行检查,发现在此网址显示页面的“公司介绍”的内容中确有举报所述的“弥补了世界无智能定制的空白”等相关文字描述,与举报内容相符,对于这些宣传描述,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关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调查结果予以证明。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虚构及无法验证的内容进行宣传,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甘肃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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