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领导实名举报唐某非法经营(2)

4、通过201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该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1、唐科成经营农村小超市没有发放借贷款资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融易新媒体,超越经营范围;2、唐科成放贷对象不是自己身边周围邻居、同村村民、亲戚和朋友,发放贷款的对象人群不特定;3、唐科成的发放贷款是以营利为目的,在与我的借款中和其他受害人的借款利息年利率高于36%,因此赚得了高额的利息;4、唐科成在与我以及能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能查得的借款次数就有十几次之多,其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5、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能查到的金额达200万元以上,获取利息达150万元以上,一个农村的小超市只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唐科成经营的小超市也没有上交过营业税(说明超市的规模小,营业金额小,利润小),因此说明放高贷是其唐科成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唐科成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实实在在的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情节十分严重。唐科成的非法经营行为,足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在以上的表述,句句属实,望领导们查实!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领导

举报人:蒋孟良

 文章标题:向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领导实名举报唐某非法经营(2)

内容摘要:4、通过201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该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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