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领导实名举报唐某非法经营

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领导:

您们好!

现我实名举报“职业放贷人”唐科成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叫蒋孟良,男,1987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联系电话:155****7578

“职业放贷人”唐科成基本信息,唐科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零陵区大庆坪乡芳田里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329011974022*****。“职业放贷人”成员:唐满明,系唐科成妻弟。

“职业放贷人”唐科成和其成员唐满明,是有组织、有预谋、目标明确的从事民间借贷非法经营行为!

1、分工明确:

(一)唐科成以在农村经营超市为名做掩护,向周围邻居、同村村民、亲戚和朋友非法集资,还向银行套取信贷资金以募集放高利贷资金。

(二)唐满明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其居住地周围开发需要借高利贷的人员。其放贷对象匀是从湖南过来的老乡。放贷对象大部分匀是居住唐满明周围100米左右的范围内。

(三)人民法院成了他们非法经营行为催收工具。唐科成钻研法律和法官,规避法律制裁。通过我和其他受害人及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唐科成向人民法院提供受害人虚假的居住信息和联系方式,直接采取法院公告送达的非常规方式,故意让受害人无法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应诉而败诉。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查得公告送达的方式达7起之多,非同寻常。

2、唐科成放贷的行为达几十次,仅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到唐科成近两三年通过司法程序的案件如下:

(一)唐科成与杨迪明民间借贷纠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682号(公告送达)

(二)唐科成与杨艳明钱燕玲民间借贷纠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683号(公告送达)

(三)唐科成与杨响国蒋件秀民间借贷纠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337号(公告送达)

(四)唐科成与杨艳明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906号(公告送达)

(五)唐科成与蒋双华、杨艳明民间借贷纠纷(2017)湘1102民初2787号(公告送达)

(六)唐科成与蒋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074号(公告送达)

(七)原告唐科成与蒋孟良民间借贷纠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491号(公告送达)

(八)唐科成与蒋元国陈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073号

(九)唐科成与蒋元军蒋旺秀民间借贷纠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075号

(十)唐科成与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1030号

3、法官对唐科成的“爱”,唐科成在法庭上毫无证据的陈述就是事实。

(一)在蒋俊与唐科成的案件中(2020)湘1102民初1030号,我在2018年1月以现金还款50000元,唐科成在上诉状对50000元也做了认可并在法庭当庭对50000元还款事实做了陈述。在蒋俊出示一系列证据时,唐科成当庭反诲,不承认2018年1月还款50000元的事实,理由是”写错了“。他反诲很直接,法官对他“写错了”的理由很认可。

(二)在蒋俊(2020)湘1102民初1030号唐科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第一项证据2014年2月17日及2014年3月1日的借条复印件两张;此证据说明蒋俊在2014年2月17日及2014年3月1日两次分别向唐科成借款。但在法院判决中认为蒋俊两次借款的时间是:第一次2011年8月27日,借款本金30000元,第二次2012年7月1日,借款本金50000元,法院认定这些借款时间依据是唐科成口头陈述,无其它证据佐证。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两张借条复印的时间和唐科成口头陈述相互矛盾。

(三)在我与唐科成的案件中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491号,唐科成是虚构事实、虚假诉讼。唐科成在上诉状和当庭表述借了33万元现金给我,没有转账和取现记录。法官实在是看不下去,就帮他在借条内容文字上作文章。通过对借条的解读,法院认为唐科成借了11万现金给蒋孟良,并也没有11万没有转账和取现记录。在二审法院中,唐科成表述借了11万元现金给我。说是他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芳田里村手捧着人民币11万元现金到600公里外的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木材城借给我。按照法院对11万元人民币的认定,通过借条计算利息年利率达40%。法院在判决中表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不是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而是保护唐科成的不当得利。这些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事实,仍然阻止不了法官对唐科成的“爱”。

 文章标题:向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领导实名举报唐某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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