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杨某红,户口登记住址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四居民委员会岩屋里27号,身份证号码为426271966****031X。杨某红建房占用的土地系购买举报人父亲张某焕土地以及调换肖某泽的土地,土地性质为旱土。因此,帖文中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并非基本农田。
2.针对杨某红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行为,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责令其停工,并立案查处。2018年1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杨某红系本村组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我局作出《城国土资2017第22号》文书,一是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是对其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以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
感谢各位网民对我局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以上是由城步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的回复,我想问一件事,杨某红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行为符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融易新媒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有关法律明文规定吗?即是违建,为何在下达停工书后又再顶风作案,杨进红的户口来源是不是通过了合理合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违法堂而皇之的。这背后的黑势力,关系网复杂超乎了城步网民的想像能力,法再好,经再好,念歪了,有关部门没有去按明文的法律法规去严格的执行,没有谁能为你们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去擦屁股,因为你们的不执行法律法规,所以多了很多的失地农民的产生,这些失地农民没有地种,没有饭吃,你们就不觉得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吗。难道你们有部门有人员是不用吃饭吗?国家给你们发工资,有吃有喝,你们就是这样去执行国家的法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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