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审判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公然侮辱他人,“公然"是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退一万步讲,既使认定泼了粪水,也不是在公共场所,更末当众,当时只有我和第三人二个人。
七、一审法庭末审先判,威胁恐吓、强逼撤诉,预先为败诉定调9月30日,我接到通知去双峰县人民法院,担任此案的审判长罗正学就公然威逼恐吓我如果不老老实实的撤诉,就一定会被判败诉,而且以后的任何官司都会被判败诉,如果我听话撤诉的话,他就会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涟源市公安局和石马山镇派出所,说以后对方(张文贵和张克康夫妇一家)再来阻工闹事时,要拘留也是双方都拘,不会只拘你周爱平一方了。而且保证我在涟源的官司也都会打赢。罗正学法官非常霸道盛气凌人根本就不容我开口。我实在是太冤屈了小心翼翼的刚一张口想辩解就被罗正学法官喝诉闭嘴...。我被冤的忍不住掉了眼泪也被他凶吼,我的眼泪也只能往肚里流...。他说:除非你想清楚了撤诉你就说话等等。我在涟源是受了天大的委屈和不公,才依法向双峰法院起诉的,哪知道连双峰法院这道防线我也要受到罗正学法官的侮辱。我只好向双峰法院谭志强院长提出罗正学法官回避的书面申请。之后双峰法院虽换了法官,但罗正学法官那种末审先判的不当行为已为该案“换汤不换药”定了基调。果然,后任审判长钟平亮在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断章取义,釆信不法证据,捏造证据,在被告涟源市公安局对控告人的处罚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滥用职权对该案进行了枉法判决。
如果我不是受到迫害冤屈太大太大,如果我不是受到的打击报复太多太多,如果不是被冤枉陷害,我一个农妇又怎敢拿鸡蛋去碰石头呢?依法维权是无权无职的老百姓的唯一救命稻草。如若法官违法违纪,将会令法律失尊,令司法蒙羞,令正义受损,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双峰法院的个别法官违背职业道德和良知,末审先判,捏造证据,采信不法证据,无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带着傲慢和偏见、成见,作出枉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官滥用手中的审判裁决大权,对被告和第三人无论是违法还是弄虚作假,编造提供的任何证据都毫无原则的予以采信。而对能洗刷原告被冤枉的真实证据一概不予以釆信不予支持。被告对我的处罚,如此明显的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完全是对我此前投诉他们(派出所干警)的违法行为对我的打击报复,是违法的处罚。但我坚信依法公正、不畏权势、真正为民的好法官必定是多数。所以我已经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寄望于娄底中院能依法公正审理判决,为我洗刷冤屈,还我清白为盼。并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予以关注与监督。谢谢。
此致
湖南高院,湖南高检,
娄底中院,娄底检察院,
双峰县纪监委
周爱平1867387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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