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490000元竞得娄底市金和天下0011栋133号门面。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给我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执行裁定书》,并给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了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金和天下0011栋133号的门面变更至申请执行人(买受人)我名下,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以公司规定为由收取更名费10000元,否则不能变更购房合同。为能顺利更名,我只能即时转账10000元给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融易新媒体,并收到出具的更名费收据一张。
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有法不依,以公司之规定大于法律,賎踏法律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反映,请求解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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