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幕消息:投诉芙蓉区人民法院不依法立案

投诉芙蓉区法院不依法立案

尊敬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2020年2月15日,投诉人向芙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起诉陈亮名誉侵权案的立案材料,2月20日立案庭电话通知起诉状要改用黑笔签名、完善原告个人信息,投诉人2月23日将材料补正邮寄过去后,3月3日手机收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来的短信:长沙市蓉区人民法院已经将你的其他侵权纠纷设置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调案号为(2020)在线解纷第5876号,并委派朱跃进为您调解。

3月4日调解员朱跃进打电话要投诉人用app下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投诉人告知自己的手机无法下载app,且也不认识侵权人陈亮,希望能够当面调解,投诉人话还没有说完,调解员朱跃进就挂断电话。投诉人接着给芙蓉区立案庭打电话表达当面调解的意见后,至今没有任何人与投诉人联系,融易新媒体,期间投诉人6次拨打立案庭电话无人接听。

投诉通过别人的手机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查询调案号为(2020)在线解纷第5876号案件信息,平台显示:“待受理”、“调解中”、“待确认”栏均显示暂无调解纠纷,即,芙蓉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芙蓉区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明并没有将该案受理为诉前调解程序。

投诉人2月15日邮寄立案至今已经一个多月,芙蓉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驳回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规定,既不在7日内立案,又不依法给原告送达不受理民事裁定书,因上诉没有裁定书做依据,导致原告无法上诉,上诉权也无法实现,上诉权实际被非法剥夺。

把矛盾纠纷导入司法渠道解决是法治社会的常态,也是值得鼓的。“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芙蓉区人民法采取驼鸟政策予以回避,《法官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法官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否则应子处分。对于涉事法院立案庭成员的不作为,恳请上级领导调查清楚,责令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投诉人的民事起诉,对玩忽职守的立案庭杨宇光庭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免除其庭长职务。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唐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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