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不动产登记网点咨询,长沙市市辖区内,直系亲属进行“房屋交换”需要征收双边2%的个人所得税。此行政行为不符合《税收征管》第三条,《契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经多次向12366反映,未果。请求:请就上述个税征收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个人向12366反馈的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关于直系亲属间进行房屋交换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直系亲属间进行房屋交换,不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有关情况说明和法律依据
(一)税收必须依法开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的要求,依法开征税收,融易新媒体,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各级税务部门不得擅自开征。“房屋交换”是《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明的一项法定经济行为,是与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并列的单项经济行为,该经济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里,并不属于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列举事项,直系亲属间的房屋交换双方并没有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原则,税务部门不应当对个人所得税法列明的应税行为外的经济事项开征税收。
(二)契税实施条例对不动产交易更具有法律适用性个人所得税法是专门针对收入行为的法律,而契税暂行条例是专门针对不动产经济行为的法律,行政执法中对经济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时,一般先找该经济行为领域的专用性法律条款,更具有针对性,如果找不到恰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才会去找原则性、普适性的法律条款。相较于不动产方面的经济行为,毫无疑问,契税暂行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应当首先根据契税列明的经济行为,来分析经济实质。简而意之,房屋交换的经济行为,应以契税暂行条例为主要的判断依据来分析经济行为实质。
(三)房屋交换应当比照“直系亲属房屋赠与”行为免交个人所得税根据2019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交换行为,如有一定要拆解来看,也更加类同于互相赠与行为,而不是交易行为。交易是基于获得经济利益,赠与是基于亲缘关系,从家庭来看,直系亲属间的房屋交换并没有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一个家庭内的信息变更而已,不具有商业实质。个人所得税的法理基础也是交易行为获得了经济利益的流入,对流入的利益进行征税。直系亲属间的房屋交换明显更类同于互相赠与。
(四)关于房屋交换的个税问题属于待明确具体事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立法部门及财税部门并未对直系亲属间的不动产交换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要么是个税法认为此行为不具有商业交易实质,不带来现金流变化,不增加个人收入,不需要纳税,要么此行为在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予以考虑。不论何种缘由,税务部门不能对纳税义务不明确、没有法规依据的经济行为开征个税。
二、建议
长沙市税务部门暂停直系亲属间房屋交换的个税征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待财政部、税总下文明确相关具体事项后,再对该税务事项处理方式予以明确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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