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7日,本人在永兴县金城国际购买了一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5年6月17日支付了开发商全部购房款362900元。合同约定该房屋2015年9月30日交房,直到2019年永建公司也未能提供五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按照合同约定,永建公司事实造成逾期违约交房,给本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019年6月30日,本人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17日一审开庭期间永建公司也未能提供五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2019年9月30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2019)湘1023民初1545号。
永建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1月20月,二审开庭,审判长刘军枉法裁判,置一审所查明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融易新媒体,就凭永建公司在法庭上提供一张无任何相关部门公章的伪造五方验收合格备案复印件(当时本人已将该伪证拍照)<见附件>(常人用肉眼就能看得出该复印件是复印后,同一人补签后再次复印的伪证,且有几处都无相关部门公章),单凭该复印件,审判长就将此证据认为真实证据,将一审判决推翻,并作出判决终审判决(2020)湘10民终50号,认定该房屋系2016年1月20日五方验收合格备案日期。
该案审判长刘军在判决中存偏袒房产开发商,裁定认定伪造证据,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滥用手中的权利,将一审判决推翻,拿法律当儿戏,愚弄百姓。请求贵单位,对我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保障我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份公正,还法律一片洁白。
附件:永建公司开庭时提供的复印件伪造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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