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拘暴虐、打击报复,当地公安沦为政府和个人保护伞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媒体朋友们:
您们好!
我们是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龙塘镇洪界山村(原柏杨村二队)的村民(胡可克、胡分初、胡龙初、胡幸初等全家),现实名联名向上级领导血泪控告涟源公安局、龙塘镇政府部门及龙塘派出所等政府部门存在涉黑涉恶与打击报复行为、以行使“依法执法”之虚名,循私枉法,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简单粗暴野蛮侵害农村群众权利行为,对人民群众合理诉求漠视不作为。为打击报复上访群众,实施了野蛮粗暴执法、恶意设局、对老百姓“强拘暴虐”,实则涟源市公安局、龙塘镇政府等成为了极少数个人的“保护伞”和专政工具。
综观整个事件,我们做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从学校大学毕业后在深圳参加工作20年,从没有犯过法,也从未遭受过如此不明不白的野蛮粗暴殴打,更是第一次迈入了公安局办案区、第一次戴上手铐,第一次进拘留所并在拘留所里过年及2020年春节。殊不知,全家人高高兴兴从广东回家准备开开开心心过年,真没有想在自己热爱的家乡发生这种事件,尤其是当地政府部门的不担当,不作为,相互推诿扯皮,漠视群众诉求。深深切身感受到了农村老百姓依法维权之路的艰辛和不易。更甚是: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当地政府公然对上访者实施打击报复,当地公安政法系统与当地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残暴对待手无寸铁的老百姓,令人不寒而泣,这是对中国法律的肆意践踏。
我们都没有做出过激的行为和实施了残暴的违法活动。本来只是村民内部一点矛盾纠纷,融易新媒体,当地政府部门不担当不作为不说,反而滥用公权力对待三大学生和年近七旬的老人野蛮粗暴执法。群众合理诉求宜疏不宜堵,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动不动就使用用公安公权力来恐吓群众和压制民意,何谈“依法治国”?我们的人身安全遭受到严重的威胁和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极大的伤害和侮辱,叫我们情何以堪?
我们都知道:依法治国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在依法治国之中有着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所以法律对于执法机关的要求应更为严格。特别随着和谐社会进程不断加快,文明执法成为了执法人员的要求之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执法”。《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待群众不能作风粗暴、敷衍塞责、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故意刁难群众”,这也是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一种约束。现在是法制社会,不能表面打着“依法执法”的合法外衣,暗地干着伤天害地、侵害老百姓的违法勾当。公安机关更不能涉黑、涉恶参与到农村民间邻里矛盾纠纷当中来,甚至于成为当地某些领导和个别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在光天化日之下,滥用大批警力和政府工作人员对我们全家人进行野蛮粗暴执法、殴打并行政拘留10天。
在此,我们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彻查此事,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我们没有别的其它要求,诉求如下:
1、申请公开2020年1月23日整个事件过程的执法记录仪。
2、调查龙塘派出所出警原由及镇干部到达现场的目的?受何人指使出警?
3、确认此次所谓的“执法”的合法性?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资质的确认和核实?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野蛮粗暴执法及殴打当事人相关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
4、龙塘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及涟源公安机关的整个办案流程及程序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是否存在循私枉法和故意陷害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5、调查清楚此次事件是否由龙塘镇委领导或上级领导暗地指使并参与?
6、调查清楚此次事件公安系统人员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了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亲戚的吃、托、请,并有受贿行为?是否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
7、针对当地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不担当、不作为、相互推诿扯皮等工作作风问题和受贿问题进行严肃问责和依法查处。
8、至今为止,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没有给本人《拘留决定通知书》及《拘留决定性通知家属通知书》,请求涟源公安机关提供这二份文书给本人。
9、《拘留决定通知书》上的事实依据与实际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第一次设置路桩是2020年1月20日,而非1月20日;脚踢执法人员是何时踢在什么情况下踢没有描述清楚,存在混淆视听等问题),请公平公开公正查明客观事实真相后,若存在问题,请依法撤销本人的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决定)和赔偿本人已经履行的拘留期间应得的国家赔偿。
10、举一反三,总结反思,吸取教训。规范好人民警察日后执法活动和相关言行。
11、政府工作人员恪守为民情怀,民生无小事,积极作为,有所担当,解决我们数年以来无数次反映“无路可行”而无果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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