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新头条:新化县游家镇一女子反映车辆行经新冷线狮子山公园遭人拦堵、殴打

尊敬的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领导:

我叫邹婷,女,新化县游家镇人,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6。

事实与经过:

2019年12月24日上午7时17分,我驾驶我名下登记的湘AU27S8黑色大众牌途观L380越野车行经新冷线狮子山公园往东200米路段,车辆行进途中遭到牌号为湘K6UL89的白色现代牌轿车(驾驶人唐卓,系新化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公职人员)和牌号为湘KFB875的红色长城牌轿车(驾驶人邹慧,系上梅镇工农村无业人员)两车一前一后的拦堵别停,之后为抢夺车辆又实施了堆置石块、将轮胎放气、敲击车窗等违法行为(有全程行车记录视频为证)。之后,在梅苑派出所出警将我带至梅苑所调处期间,邹慧将我锁在方向盘上的方向盘锁暴力撬开,并用不法获取的钥匙将车辆开走,后疑似交与杨茜手中。

2020年1月12日中午,通过车辆上的gps设备的定位信息,我与家人来到上梅镇梅树公租房小区寻找上述丢失车辆,终在二号栋一号门面通过从己闭锁卷闸门下端的安装缝隙中观察,找到了疑似我丢失的湘AU27S8车辆后报警。

上梅派出所处警人员赶到现场,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他们联系了开锁师傅打开了卷闸门,并确认了门面内停放的的确系我的丢失车辆(当时车辆的情况是:左前轮缺失,其余三个车胎有两个锁有轮胎锁,方向盘锁有方向盘锁)。在替我与开锁师傅讲好全部四把锁的开锁总价为两百元、叮嘱我在车辆可正常行驶之后由我将车辆开至上梅所、如在此过程中发生纠纷要及时报警之后,出警人员离开。

警察离开后不久,融易新媒体,在锁已全部打开但轮胎问题尚未解决时,杨茜、杨云娥(杨茜之母)、唐卓(杨茜之弟)、唐海燕(杨茜之二姐)、唐海英(杨茜之三姐)等人来到现场,不由分说地开始一起群殴我,其中唐卓多次大声叫嚣并煽动众人:"你还敢抢车!今天就是要打死你在这里!",杨云娥揪住我的头发,和众人将我摔翻在地上后,其余人一阵拳打脚踢,杨云娥咬住我的左手中指和无名指,疼痛难当的本能挣脱反应下,我拉了她的头发,推搡中指甲戳伤了她的脸部和颈部。

而后上梅所工作人员出警将彼此双方带至派出所,经二十四小时留滞调查,最终处理结论是:车辆问题不予处理;杨茜、杨云娥及我三人均处十日拘留、五百元罚款(因杨云娥属七十岁以上老人、我属哺乳期妇女而不予执行拘留)。处理完后,1月13日晚我离所时,上梅所多名工作人员耐心叮嘱我不要再去搞车了,以免又发生纠纷,要我走法院起诉途径解决事情。回家后我时常关注车辆的gps位置信息,而并没有再去现场。

至2020年1月15日上午,我在手机上发现车上安装的两个gps设备均显示断电下线(之前一直是正常在线的),就马上赶去梅树公租房二栋一号门面,确定了车辆已丢失,然后就来到上梅派出所大厅报案,值班的工作人员说这个事我还得找前几天处理我们事情的罗建雄队长。我当时就拨通了罗队长的电话,在讲明了gps断线、车辆己确认从二号栋一号门面丢失后,他回复我说:“不是已经告诉了你,这件你得去找法院解决吗?我正有事在忙。”就挂断了电话。

我又咨询了法院,他们表示:在并不能确定被告(侵权行为实施人)具体为何人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侵财诉讼案件,另外,找寻盗抢车辆也并不属于法院的业务范围。

我的诉求如下:

一、2020年1月12日的事件中,杨茜一家人等为寻衅方,且为多人殴打我一人,我开锁要车也系派出所处警时现场认可了的行为,并无不当,杨云娥在将我手指咬得鲜血淋漓不放口时,我的挣脫举措系本能自救反应,由此过程中发生的拉搡与造成指甲印痕,不属于殴打他人,也不应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并给予我行政拘留及罚款。

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对我作出的"新公(上)决字[2020]第0166号"处罚决定;

二、调查湘AU27S8车辆从上梅镇梅树公租房小区二栋一号门面丢失系何人所为、并找回被盗抢车辆;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如2020年1月15日发现的车辆丢失系杨茜在被拘留期间指使他人所为,请求公安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杨茜及相关当事人立案调查;

 文章标题:今天最新头条:新化县游家镇一女子反映车辆行经新冷线狮子山公园遭人拦堵、殴打,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文网址:http://m.ironge.com.cn/tspt/672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