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点头条:三问宁远县交通局,谎报宁远县汽车队已改制成功就能规避法律责任吗?

根据《宪法》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定,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但交通局用违法行为,不法手段插手车队事物把车队改为新车队,把车队公章收缴到局里保管,拍卖车队资产,谎报车队改制成功,说车队没有了,就能规避法律责任吗?

一,车队现在仍然依法纳税,正常经营,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在身,“车队没有了”,这只是交通局的一面之词,一厢情愿罢了,是为了霸占车队资产找借口,是为了交通局用无形之手避开法律.政策强行改变事实找理由,这一行为也是违法的是站不住脚的。假如按“车队没有了”的说法,难道现在车队经营驾驶员培训,客运线路是无照不法营业,是违法的要查处,要取缔?难道车队的驾校.线路牌,总站股份是私有财产?难道车队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账户都是假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融易新媒体,主要负责任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交通局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不顾:强制处理车队财产,不继承车队对职工的义务,这种只继承权利而不尽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而交通局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是想用欲盖弥彰之手法改变事实,造成车队已改制成功的假象,但不管怎么折腾,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也改变不了车队改制没有成功,我们30名职工与车队签定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之事实。交通局这种违法做法是无效的,是徒劳的。

二,车队还有30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五险一金也没有缴纳,交通局就谎报车队改制成功向上级邀功请偿,是欺上瞒下,是好大喜功,也是违法的,违反政策的。车队还有30人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交通局就谎报车队改制成功是依据了哪法哪条?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30人交通局又是怎么安置的,为什么没有下文??连最起码的职工安置都没有解决就上报改制成功,迫不及待的处理车队财产,象“小财迷”似的,“吃象”也太难看了吧,这种无法可依发布的行政强行指令本来就是违法的。我们职工认为在改制中政策法律执行的好坏,改制后职工的满意度,职工幸福感指数高低才是衡量改制成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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