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娄星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判决!
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在审理陶放周与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9)湘1302民初7444号】时,将娄底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三金”待遇的计算标准,适用法律错误。
陶放周作为农民工,在进入工地时,融易新媒体,用人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要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娄星区法院将娄底市作为陶放周案的统筹地区,认定有误,于法无据。
1、从湖南省的工伤纠纷判例来看,湖南省其他地区法院乃至湖南省高院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支持的工资标准都是湖南省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而非某市的职工平均工资(哪怕有些市级标准明显高于省级。以长沙市为例,2017年在长沙市在岗职工工资7099元/月,湖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00元/月,而长沙法院支持的平均工资均为省级)。参照其他省的工伤纠纷判例,支持的平均工资也都为省平均工资。娄星区法院在审理陶放周一案时,却要适用娄底市的职工平均工资(3441元/月),此举是否意在说明:在计算农民工工伤待遇时,娄底市要特立独行,在省级与市级之间选择适用较低的标准?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可见,工伤保险的省级统筹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是大势所趋。人社部与财政部2017年6月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实行省级统筹”。
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湖南省养老保险已要求实现省级统筹,而《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有规定:“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即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可以认定湖南省工伤保险为省级统筹。
综上,湖南省工伤保险应以省为统筹单位。陶放周2018年受伤,依法应以湖南省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00元/月作为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请求娄星区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判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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