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陵源区法院判案不公有以下几点:
一是作为法官判决劳动加班工资纠纷赔偿,签有合同的,要认真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就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法律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而熊朝信与钟高明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一人无节假日,无人轮班24小时上班明显是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法官吴远春视而不见,不判加班工资是不公平的。二是法官吴远春明知学校保安是特殊岗位用工,为什么不问熊朝信的特殊岗位申请代码证,在法庭上,被告熊朝信也承认没有申请特殊用工,既然没有申请特殊用工,也没有人轮班换无节假日一人24小时上班七年多,明显是违法用工,就应按《劳动法》去判决,为什么法官吴远春还判决天子山小学校长熊朝信不支付加班工资?三是钟高明七年多的上班原始记录,只有钟高明一人的签明上岗,铁证如山,为什么吴远春法官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