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耀祥中学的学校领导未经学生同意对学生的私人物品进行搜索,并进行没收。
而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不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不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不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融易新媒体,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只要不是以上规定的范围,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他公民实行搜身。
学校领导因强制补课被投诉就对学生强制搜身,变相对学生的行李箱强制搜查。学生迫于学校的压力无法反抗,学生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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