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件揭秘:关于我与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股权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不公

本人于2017年7月20日购买绥宁县和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股东刘永豪在绥宁县和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百分之十五的股份,证据有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给股东刘永豪开具的所占车检站百分之十五的股权证明原件和本人与刘永豪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收款收据,及股权转让同意书(内有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公章和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的法人企业湖南程盛家政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且有法人和全部股东签字同意),但就在这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法人负责人却一直拖着不给我开具新的股东身份证明,并拒绝给我这几年的车检分红和利益,剥夺了我股东合法的权利,经过这几年的沟通都未果,故本人起诉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根据事实证据认定,判定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给予我开具股权证明,保护我的合法股东权益,然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提起上诉,现二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没有任何新证据,面对一审法院公正的判决,在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如此明白的情况下既然做出改判(在一审法庭上刘永豪庭上曾说过,转让股份给我之前曾有和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的法人股东商议过,要把自己手上的股份卖掉,当时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的法人股东出价太低,嫌刘永豪价格过高而没有购买,所以后来才找到我把股份转卖给我)而二审改判唯一的理由是,认为股权转让同意书上没有注明转让价格和如何支付,(请注意股份转让同意书上写的清楚明白,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刘永豪将在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百分之十五的股份转让给我,落款有法人和所有股东签字公司盖章)驳回了我合法股东权益,融易新媒体,像这样颠倒黑白,罔顾事实的判决,在现如今的新中国法治社会中既然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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