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以来,私募基金领域的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但随着行业的跨越式发展,一些不法集资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合规私募基金机构在募集、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突破监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也给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造成极大损失。
案例四:投资公司近九成员工为销售人员 假借P2P不法吸收39亿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于2013年7月起成立北京某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又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以及在上海、山东等十几个省市设立分公司用以募集资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假借P2P债权转让的模式,通过讲座、亲友间“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许以9%-14%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公众不法吸收资金。经审计,某甲公司涉案金额39亿余元,仅北京地区报案4000余人,涉及金额12亿余元。
该公司组织严密人员众多,仅销售部门的层级就达六层。2015年仅某甲公司员工就多达4000余人,其中销售人员3500余人。该案已有138名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截至目前,朝阳检察院已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等88人起诉至朝阳法院,对50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处理,涉案犯罪嫌疑人退赔退缴赃款120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大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大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分层处理机制,结合各涉案人员的涉案程度有针对性地依法作出相应决定,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还推动了本案的追赃挽损工作,通过被告人的退赔退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人的损失,回应了投资人的司法需求。最后,本案为此类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大型不法集资案件的处理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性适用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五:不法搭建网上贵金属交易平台 吸引1.7万投资人入金37亿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某甲(北京)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该公司主要经营黄金、白银的销售、回购以及投资交易业务,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开展,某甲公司通过收取投资交易手续费盈利。
根据被告人供述称,交易平台内黄金、白银的交易价格是上海某乙公司通过境外的公司购买的国际交易市场的黄金、白银数据,依据国际价格和市场情况,得出某甲公司系统的金、银交易价格。该系统从2011年至2013年年底,已有多人登录进行网上黄金白银交易,案发时,投资人系统显示有余额,但无法将钱款取出。经审计,共有17129名人员入金共计37亿余元。在案共有427名投资人报案,根据证言及提供的银行交易截图等书证,共有实际损失6000余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某甲订货与回购系统”的性质出具书面认定:“某甲非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也非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监局批准设立和负责监管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具备经营期货业务资格。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因以某甲公司的名义,不法设立贵金属交易平台,接收大量投资人入金37亿元,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法经营期货业务,构成不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应防范风险加强宣传教育
以“炒黄金”、“炒贵金属”、进行国际大盘指数操作等为名,搭建各种交易平台或发展“操盘手”进行不法集资,甚至进行大规模的诈骗活动,接纳入金的账户完全可以由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员直接控制,最终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大量钱款被个人不法转移的后果,从而造成了涉众型的财产损失和社会稳定风险。对于此类行为,应加强宣传教育,秉承“打早打小”的原则,防范风险进一步发生和扩散。
(原标题:这五个典型案例,揭开了不法集资案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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