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资讯新闻:希望芦淞区人民法院向信访人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

我是信访举报人银建文,是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原告。被举报人谭优是荷塘区人民法院法官,是(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审判长和承办人。

2019年9月26日,信访举报人向芦淞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提交《举报书》(1),举报法官谭优在审理(2019)湘0203行初35号案件中滥用职权,涉嫌“庭审笔录造假”。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人。9月27日,经电话联系获知,融易新媒体,该举报书交至该院306办公室欧蓉静办理。但信访举报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11月5日,信访人找到欧蓉静催讨相关文书,欧蓉静只作口头说明,始终没有出具相关文书。

《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举报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信访人认为,芦淞区人民法院收到信访事项后,没有予以登记、审查;没有将信访人的举报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没有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行为,已违反《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属未按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希望芦淞区法院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将我的举报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并书面告知我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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