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东安县白牙市镇原东安县二水泥厂下岗人员,84年参加工作.现年55岁.2005年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时没有按国务院令259号令和劳动法有关法规从没给我们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破产时说是按《民诉法》破产.而清偿时为什么不按《民诉法》204条规定优先拔付劳动者保险费用.以致于各项保险无法接续.。我们的大好青春都奉献给了企业.破产时我们都是4050就业困难人员.破产时企业没有给我们交纳任何社会保险.严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法有关规定.我们这些4050群体需要党的关怀.我们没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切靠自生自灭.通过多次诉求.白牙市镇政府却以破产时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为由拒不补足我们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三>项规定.该协议视为无效协议或部分无效.请白牙市镇通过主题教育学习后.为民服务解难题.接诉即办.别逼我们进省去上访。
原东安县二水泥厂唐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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