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暴力犯罪的报告
我叫周秋松,身份证号码:43252219420925*****,2016年2月6日下午17时在自己家里被周建凡、周尔吾、周丁凡、周月凡等黑恶势力携带凶器打伤致残,融易新媒体,我妻子谢益也被打伤致残,我儿子周席卫,我儿媳胡小阳均不同程度被打伤,而在办案过程中总是以证据不足,故意不提取证据,通过全程视频分析,而是故意不抓人,让主犯周建凡和周尔吾至今逍遥法外。
到目前我们共计用去医药费20多万元,周建凡、周尔吾既没有受到刑事责任,也没有赔偿我们一分钱。
报告事实及理由
一、大年三十日周建凡故意策划了此案,蛇皮袋里暗藏砍刀、钢管、木棍等凶器,有计划地实施封堵马路的行为,故意挑起本案的矛盾,引发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二、在2016年2月6日视频中,可清楚看到对周秋松殴打人只周建凡、周丁凡、周月凡3人,而周丁凡第一个冲上去,用锄头打了周秋松左大腿,周丁凡马上退了下去,周建凡冲上去,将周秋松打倒在石墙上,并用脚踢踩周秋松的腰部,而周月凡用钢管打的是左背部,因此致周秋松轻伤一级九级伤残的人必定是周建凡所为,别无他人,对视频中的有证不取,有案不立,有诉不诉,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让申诉人十分气愤。
三、在整个视频中,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周建凡的行凶动作特别主动、积极、狠毒,还要指挥他人。周席卫(申诉人儿子)骑车回家时,周建凡是第一个冲过去对其痛下毒手,引发第二阶段的打斗,致申诉人谢益清伤残。
四、被不起诉人周尔吾用锄头推捅谢益清,致其倒地不起的事实,各级检察机关部门都已认定。[2017]湘1302刑初641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做出更详细具体的指证描述。所以,申诉人周秋松认为对周尔吾不起诉的原因,难道周尔吾是大老板周建凡的父亲而不能起诉。
故请求各位领导依法查处周建凡等人恶势力犯恶行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保护行为,以及深挖其背后的腐败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报告人:周秋松
电话:186****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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