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件曝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压制受害人陈述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4日,辰溪县火马冲中学从教21年的中共党员,全日制脱产进修湖南师大本科毕业生,辰溪县教育局2004年通过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及本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格的中学二级专职美术教师余良,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辰溪县教育局在认定包括余良在内的张正勇等186位同志中学教师职务文件(辰职改字[2004]11号),认定名单79号余良,被宋良替代,余良先后9次向辰溪县教育局申请更正姓名,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履行为其余良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变更与余良所任教岗位相应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遭到辰溪县教育局9次拒绝更正姓名,至今余良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档案信息仍被宋良顶替,辰溪县教育局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找不到余良中学教师任职资格为由,9次拒绝余良小学教师资格证书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交证书或材料变更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同时以余良在中学任教,融易新媒体,没有相应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为由,21年来,坚持不准余良年度晋级加薪职评,直接造对余良教师资格和应得晋级工资收入损失等两项教育行政侵权!诉求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辰溪县教育局为余良补颁历史遗留15年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准予余良晋级中学一级教师职评、辰溪县教育局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余良赔偿21年不准晋级应得工资收入损失23万余元。

2019年8月24日,余良收到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余良起诉。未退诉讼费!

余良不服,于2019年8月28日,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3点05分,本案审判官在余良及代理人余天长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情况下(法院不送达传票,电话传唤上诉人到法官接待室)进行1小时突击问话。不准上诉人余良及代理人余天长陈述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审判长按照事先问话提要突击一边连问,一边限制上诉人陈述一审法院的“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实际上是歪曲本案基本事实。例如:

案件基本事实1、余良是国家正规全日普通师范教育类院校98年毕业生,统一分配的国家专职教师,是98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从事教师职业(执业)的专职教学人员,2002年取得《教师法》第十一条(三)规定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2004年通过辰溪县教育局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职改领导小组认定合格为中学二级教师,至此余良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取得相应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同年辰溪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下《聘书》聘请余良到初级中学岗位任教,辰溪县教育局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余良小学种类《教师资格证书》变更为相应的初中种类《教师资格证书》。属于辰溪县教育局人事股与所辖学校教师余良,教育行政人事管理内部事项,教师资格证书种类变更教育管理行政许可。

但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没有余良2002年取得其他大学专科毕业的事实、没有余良1998年已获得国家《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为专职教学的教师的事实、没有查明余良2007年取得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脱产进修本科毕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学历的事实。没有查明余良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法定条件,应由辰溪县教育局为余良补颁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事实、没有查明辰溪县教育局一面告知余良按照办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另一面歪曲余良是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编外社会公民,申请国家行政许可准予教师从业,无理指令余良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辰溪县教育局指定医院身体检查合格证明,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思品证明,身份证等)向辰溪县教育局再行申请办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七条,己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级教师资格,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并经依照本法规定认定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的法定程序!等辰溪县教育局阳奉阴违的事实!!没有查明辰溪县教育局于2005年,为包括余良在内的张正勇等186位同批认定为中学二级教师,不错名,交了198元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均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颁发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余良错名至今未予更正,直接影响余良至今未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辰溪县教育局以余良没有相应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本本,21年不准余良年度晋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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