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本案中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尚未作出,此时不具备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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